银行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银行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动态博弈的过程。根据博弈论的观点,银行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银行机构与银行监管机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银行监管一规避监管—再监管——放松银行管制一再创新一重新立法管制的过程。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与监管机构的管制的对立统一关系,推动了美国银行业不断焕发新的活力。
银行监管机构的政策一般是限制银行机构的自由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银行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每一次立法则是在新的环境中对银行机构行为的重新规范。银行机构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为逃避这些限制,会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以规避监管者的监管,寻求新的获利机会;而当银行机构的创新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银行监管机构会进行再监管,或制定新的法规,或实施新的监管政策。
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具有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和增加银行机构获利机会的功效,但银行业务创新只能转移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银行业监管的放松在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美国银行业在80年代放松管制后出现的银行业危机严重破坏了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特别是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新的发展趋势的情况下,银行业的监管政策难以覆盖整个金融业,因而要求集中统一的监管;各国监管制度的差异,监管政策、手段的不同,使新条件下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这里,银行业的信息透明度成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突出问题。
9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发展的条件下,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再监管的博弈运动引发了一些重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典型的如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濒临破产、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巨额亏损等。这些案例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加强了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监管。
(1)经济环境的变化刺激银行家去寻求更有利可图的创新,应需求的变化是金融创新的生命所在
经济的发展使金融管理者不断面临新的挑战。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许多旧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或者传统的金融产品卖个出去,或者不能够吸取足够的资金谋求发展。为了生存,银行机构不得不研究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可以说,银行机构的每次创新都是为了寻求更高的利润。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特别是80年代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利率变动更为频繁,波幅不断扩大。在70年代利率波幅在4%一11.5%之间,80年代利率由10%上升到20%。利率的巨幅波动造成了很大的资本利得和资本损失,并使投资回报率具有很大的利率风险。这样,可变利率金融产品的推出(如可变利率抵押贷款、金融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的开发)就具有很好的市场效益。
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如银行信用卡、网络银行服务、垃圾债券、商业票据、金融服务的国际交易、资产证券化、股票指数期货等。
(2)为规避既有的金融法规而进行的业务创新
银行机构同别的工商企业一样,通过提供顾客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获利,银行业务的创新也如同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革新一样,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新的金融服务,采用新的银行技术,改进银行经营管理的条件,从而提高银行服务的效率。
当管理法规的约束达到如果规避了这些法规可以赚钱的程度时,发觉法规的漏洞和金融创新就有可能发生。银行业是受管制最严的行业,也是一个最易发现漏洞的行业。如对单一银行制的规避而建立银行控股公司,银行绕过Q条例投资于高收益的证券。
共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大,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发展,欧洲美元市场的形成,NOW(可转让提款通知账户)和ATS(自动转换储蓄账户)等。这些业务创新为金融机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从美国银行业发展的历史来看,银行业的创新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二是改变银行机构的组织结构,如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创新一般也是由大的银行首先进行,如组织结构调整、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等,中小机构一般效法大银行的做法,分享大银行业务创新的好处。创新与监管的链条如下:新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市场推广后的全面应用→监管者的认可或干预。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制度创新是一种“猫和老鼠的游戏”,银行机构总是寻求银行法规的“灰色领域”或漏洞,满足其利益最大化的需求。
30年代立法主要是防止银行大量破产对经济的影响,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银行安全
30年代大危机以后,人们认为银行大量破产是因为银行高利吸收存款而投资于高风险的贷款和证券以谋取更高的利润。一旦经济衰退,贷款收不回,证券卖不出去,银行就只有倒闭。因此,30年代的立法使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分离,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1933一1935年,罗斯福政府颁布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1934年证券法和1934年公用事业控制法。
所有这些法规都是通过对银行分支机构、地理位置和提供的产品的限制,对存款保险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进行控制,以及对银行存款利率的控制等,提高信息透明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防止银行破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有效的机制,但30年代立法是在危机刚刚过去之后的立法,这使得立法过于严格而影响了银行的效率,保护了低效益的银行得以生存。
60年代的金融创新
30年代过于严格的立法和银行的低效率运行束缚了银行业的发展,自50年代末期以来,银行业务和银行制度的创新就开始了。创新首先在国际金融领域。50年代末出现外币掉期,1958年出现欧洲债券,1959年出现了欧洲美元,突破了所在国的金融管制;1960年出现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平行贷款、可转换债券以及自动转账产品、可赎回债券、混合账户、应收未收账款的出售、福费廷等。
1961年,花旗银行推出了大额可转让存单(CD)。CD的发展和推广把商业银行从保守的资产管理策略引上了进取型的负债管理策略。60年代中期,市场利率上升超过了Q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资金开始从储贷协会、储蓄银行等机构流出,这些机构存款的下降意味着它们只能以较小的资金去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为了鼓励资金流入这些机构,美联储调整了Q条例的上限,允许这些机构及信用社对定期存款支付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约0.25个百分点。同时,财政部也提高了最低面值的国库券面额,迫使小储户将积蓄存入这些机构。这种歧视小储户的措施遭到了许多非议。
70年代立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对银行业自由化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70年代的主要金融创新60年代以前,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被严格限制,只有银行才能提供交易的支票账户。1970年出现浮动利率票据、特别提款权以及联邦住宅抵押贷款;1971年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诞生;1972年出现了外汇期货、NOW财产、货币市场共同基金;1973年出现了外汇远期交期;1974年浮动利率债券诞生;1978年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以及自动转账服务(ATS)诞生。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账户既能为账户余额提供竞争性的利率,又能随时提取资金。作为一种绕过Q条例的金融创新,它们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抵押贷款机构失去了大量的存款。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是指在货币市场上从事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的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等。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并按照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获取收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最早在美国产生,是金融创新的产物。70年代,美国对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利率管制的政策,通过Q条例限制存款利率的高限。然而,从60年代末以来,美国的市场利率大大超过了Q条例所规定的上限,存款人要求既能享受市场的高利率,又能得到如同银行存款一样便利的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作为一种基金属于信托业务,可以不受Q条例的束缚,按照基金运营效益向存款人提供收益;另一方面,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通过吸收各类投资者的零星资金汇聚成巨大的基金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是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功能类似于银行活期存款和支票存款账户,基金持有者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基金价值签发支票。
这种创新实际上使中小投资者间接地进入了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具有银行存款的特点,两者具有很强的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