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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发布日期:2022-09-22

本文转自: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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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9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7月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企业,从8月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的费款最迟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及报销医疗费用,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将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持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要正常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信息,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切实保障好职工合法权益。

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